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报名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22: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3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一条和《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1、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二、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天津考区的报名时间范围内,由本人到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平区大理道100号院内)报名。

  户籍在外省市的在津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天津报名参加考试。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在津报名。

  1、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下载报名表,将能够填写的内容填写好,并在贴照片处粘贴一张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民族”、“党派”、“本科毕业院校代码”、“毕业院校代码”、“户籍所在地代码”等项内容需要按《应试指南》附录中的《民族、党派代码表》、《高等院校代码表》和《全国行政区划代码表》进行填写,《应试指南》在报名时到报名点购买。报名人员可以带好钢笔或签字笔在报名处补上这些项目。选择这种报名方式可以缩短您的报名等候时间。

  2、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报名表并购买《应试指南》,现场填写报名表并粘贴照片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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