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司法考试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势在必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41: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行司法考试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等能力,而这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

  ■司法考试不尽合理的导向作用,对法学教育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近年来中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司法考试因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通过率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中国“第一考”。多年的实践检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暴露的缺陷是什么,由此又带来了怎样的问题,其改善的方式应是如何,和法学教育的最终关系又将是怎样?8月3日至4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现行司法考试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势在必行。本报记者肖杰摄

  A构建阶段性考试模式,实现从知识到素养的转变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2001年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经过四年的实践检验,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暴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答案的唯一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认为,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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