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5:07 18: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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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结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法治的基本要素
1. 法律至上
① 西方学者观点
. 藩恩:法律就是国王。
. 核心:权利受制于法。
. 英国培根:犯罪无视法律、宛如污染了水流;不公平审判则是破坏法律,宛如污染了水源。
. 美国法治
“美国宪法”:制权法,分权及相互制约,行政权利要受司法和议会的审查,总统享有否决权。
“布什演讲”: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也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景点著作,也不是政客们的天花乱转的游说,而在于对统治者的驯服。
“施瓦茨”:美国对人类的真正贡献不在于科技、经济、文化,而是“法律是制约权利的手段”。
② 法律至上内涵
首先,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说的是法律比其他行为规范高,没有把法律与党的领导比高低的意思,更不是否定、排斥党的领导。
其次,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早已超越了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化成果。
再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即强调:“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统一。这一命题,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党实现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实现过程。(2)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法律至上,离不开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更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作为法治实践支撑和背景的法治文化。这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离开党的领导,在中国绝无可能。(3)法律至上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第一、法律至上,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将得到更加彻底、完全的贯彻落实。第二,法律至上,有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效率。确立法律至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从得以实现。党超然于具体司法案件和具体行政事务,克服了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弊端,有利于党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更多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其领导。
最后,既然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这就意味着还有其他较高和较低层次的准则,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次要选择,因此,不存在孤立看待法律权威的问题。法律至上不排斥其他准则、其他行为规范。
③ 如何确立法律至上
首先,要完善法律至上规定。
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序言未段还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建议在以后修宪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原则,并使所有规定系统化,在宪法和法律中更加彻底地贯彻。
其次,要切实保障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法律至上内在要求,是法律至上得以确立和维系的组织和制度保证。无审判独立,则无法律至上。审判独立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审判机关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甚至包括立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权力,可称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或外部独立。一是法官审判案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可称为法官的独立或内部独立。审判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的独立。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外部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法官的独立只字未提。外部独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远未实现。实现审判独立,须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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