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法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这里的泄密,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司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公开。按照这位经济学家的说法,我个人再推出一句话:对21世纪的企业家最致命的打击就是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刑事侵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因为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能够取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便成为世界各国较普遍的经济犯罪现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给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如据美国马里兰商业管理中心估计,由于商业秘密犯罪,美国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高达500亿美元以上;法国某杂志载文称,法国1992年因商业秘密犯罪蒙受的损失在100亿法郎以上。在我国,商业秘密被偷盗或泄露的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比较有惨痛教训的如:名牌钢笔“英雄”、“金星”的抛光技术、我们世代相传的古老的造纸工艺和景泰蓝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有的可能是国家秘密)被泄露,对我国传统优势产业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深圳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二是我们深圳的部分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企业如何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堵漏防泄);四是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刑事司法救济。

  一、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

  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1、发案数量逐渐增多,危害越来越大、影响愈广。从我个人掌握的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实施以来到去年,基本上是每年我局接受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的仅仅二至三宗,但在去年一年,我局接受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的有近十宗,今年上半年就有二宗六人被我市的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但据我了解,不管是在我们深圳还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刑事侵犯,只有不足百分之十的企业会想到寻求刑事司法救济。我们深圳的被害单位已经从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等中小企业逐渐涉及到我市的华为、中兴、富士康、TCL等大型名牌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我市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它已经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被许多企业忽视而又是其生存发展的命根子的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2、从犯罪的产生原因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大都是由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违反规定,如“跳槽”后受雇于其他企业或自立门户,或者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行为而引起的。如1997年11月13日,即我国新刑法开始实施不到一个半月,我市破获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便是因为职工“跳槽”后又自立门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朱某、刘某等人均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工,1996年10月,周某瞒着深圳市某公司进入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同月,周某又将朱某介绍进入公司。在公司期间周、朱2人发现LED电子显示屏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销售利润相当可观,萌发了自己创办公司的想法。二人商议决定:充分利用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将公司名称命名为“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再想办法得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为以后广东某公司发展做准备。1996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LED元器件的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犯罪嫌疑人有意混淆与“深圳某”的关系,并企图利用“深圳某”的市场、品牌和技术获得发展。在“广东某”的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周某并没有脱离“深圳某”,而是利用双重身份,着手为“广东某”承揽LED电子显示屏的维修和制造业务。朱某以利诱手段唆使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显示屏制版委托单位深圳市乙公司的职工谢某大量复制深圳某电子显示屏集成电路板,总计1087块技术含量价值120万余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又勾结刘某盗得公司全部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公司最核心的显示屏控制系统的资料即GAL方程(技术评估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深圳某电子公司发现周某、朱某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后立即到我局报案,我局经过大量的案前调查,立案之后将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对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1999年2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述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鉴于他们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被窃取的技术秘密的各种载体已大部分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再鉴于他们均系初犯,且已认识到所作所为的违法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全部缓期执行,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内部人员,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出入机密场所的工人或勤杂人员,从事使用或生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员。这些人员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窃取和泄露商业秘密。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个案件是我主办的,从我主办侦查员来看,这个案件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是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冤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我们必须要依法保护我们深圳的企业。说实在话,大家也许不知道,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顶住了多么大的压力,排除了许多阻力。现在我们言归正传,讲这个案件的案情: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2年12月,我局成立专案组,局领导专门安排我来具体负责此案的侦破。此案看起来好象不复杂,但由于人为原因,侦破该案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我在浙江省杭州市连续呆了十九天,连续五上北京,在公安部的多次有力指导下,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力的犯罪证据,成功侦破该案,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我们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现将于近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4、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商业秘密从主要下列途径失密:(一)离职的雇员,雇员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是经常出现的,无论是正常离职还是非正常离职。刚才在讲犯罪主体时已经讲了,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百分之七十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这个也是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最主要的手段,下面我再列举专家研究的五个方面;(二)工业间谍,在国外工业间谍的案例已经是很多了,包括许多有名的国际大公司也聘用间谍刺探对手的商业秘密,工业间谍刺探商业秘密是通过收买内部人员或直接窃取的形式进行的;(三)技术方面的著述和讲演,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他们在技术上的成就告诉他们的同行,以显示他们在学术中的地位和威望,但这也意味着技术进入了公共领域,而不再成为商业秘密,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将他们技术上的成就合盘推出,但许多人可以通过背景知识掌握技术;(四)供应商,由于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将某些机密部分透露给关键环节的供应商,最讲信誉的供应商往往也是泄露商业秘密的危险源;(五)参观厂区,参观厂区是提高企业形象的方式,也是泄露秘密的渠道;(六)广告及商贸展览,权利人为了促销,尽力宣传产品的技术先进性,通过广告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损害了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


相关文章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构建与荣辱观教育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乱收费进行问责等成热点
公安部要求:校园治安要实现“三下降三提高”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法思考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二章
中世纪法律制度--日尔曼法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一章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三章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