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导:行政主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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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与民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政府,各级政府还设立各种工作部门,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必须借助各种行政组织法规范才能正常建立和运转。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谁享有行政活动的主体资格。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也由于在行政法上具有管理者主体资格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因此,对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把握,应当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行政主体部分的把握,首先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设置以及行政体制有所了解,鉴于广大学生对行政机关设置的陌生,缺少对此的感性认识,很难把握这方面的内容,因此需要先以对行政组织的了解为基础;其次是要从行政主体角度分析、认识各种组织机构,所有的行政组织法规范都是在确立各行政组织机关的法律地位。大体而言,行政主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被授权组织三类。在行政机关范畴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即各部委;(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被授权的机构,包括被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等。被授权的组织范畴包括被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组织则是指从事各种公共事务、履行公共职责的组织,如邮政、铁路、学校、公用事业局等。

与行政主体相关的还有国家公务员。行政活动通常是由一个个公务员实施,公务员与行政主体或说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或予以明确。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有关公务员规范非常零乱,在行政法学的意义上,学生对其的把握应当从确定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角度,明确国家与公务员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如关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无非是在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而关于公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则是在确定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种。

1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国家机关中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虽然也是国家机关,但所享有的并非行政职权,故不是行政主体。此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因而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些组织能够因为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职权而获得行政主体地位。如高校就因国务院学位条例授予其学位授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就是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处理决定,而毋须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

3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即为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就不是行政主体。如国家公务员,虽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他们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

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三者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实体,它通过所设立的各种具体国家机关表现出来,没有具体的国家机关也就没有国家;二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以上关系,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公务员是受国家的委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人员,而行政主体则是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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