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导:行政诉讼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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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条件

同民事诉讼一样,起诉和受理也是行政诉讼的开始阶段,起诉与受理阶段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起诉条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审查的也是起诉条件,最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还取决于起诉条件。恰恰在此行政诉讼中有特殊的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几个方面。

(一)一般条件

所谓一般条件,即指不管提起何种诉讼,也不管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适格。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为了避免无谓的诉讼,起诉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不可缺少,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明确指出所告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决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审理,当然诉讼请求的提出也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一般条件即适用于任何诉讼或提起任何诉讼请求的条件。因此按照诉讼的一般常理即可掌握,关键在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对待。人民法院应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2)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即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两字以蔽之:多、乱。由于事关公民的诉权,因此应当引起重视。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都包含两种情形:经复议的和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即特殊期限时,一般期限即不能适用。这时,当事人起诉,必须按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使诉权。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除上述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涉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也比较复杂,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许多补充规定:

2行政机关未交代诉权与起诉期限。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公民承担。故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与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给直接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知道这个行为所影响的除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此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由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延误起诉期限。比如,某一黑龙江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山东老家,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批准后,建房两间,后该职工因病回到黑龙江其女儿处养病,由女儿照顾,临走前,将房屋委托其侄子代管,在该职工离开期间,其侄子通过编造虚假证明骗取有关行政机关将该房屋确权于自己。5年后,该职工回到老家,方知房屋产权已归属于该侄子,其欲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但不赋予其诉权又明显不妥。对此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较特殊的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能要持续一段时间的行为,在这段时间内,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为此时公民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起诉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按照一般期限规定,可能无形中会剥夺公民的诉权。因此,对此诉讼时效的计算,司法解释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对于此种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并不是从知道作出之日起算,而是从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5期间耽误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发生某种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行政诉讼法原来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时效的,从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关于期间耽误的规定相同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这种规定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因此,司法解释作了新的规定:当事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耽误诉讼时效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相比于原来的规定,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耽误的原因,原来是不可抗力,现在是“自身以外的原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包含不可抗力这种自然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比如行政机关方面的拖延或法院方面误以为民事案件而耽误等等原因。二是此种情况属于“不计算在内”的除斥期间,并非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延长的期限,这里的关键是排除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定事由。

难点、易错点分析

在上述起诉期限中,需注意的是起算点的不同,因为这往往是考点所在。如未交待诉权与起诉期限的情况,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而2年的保护期则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对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5年或20年的最长保护期则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可以说,这些区别恰恰是“题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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