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六——共同犯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2: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提要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的犯罪构成,与单独犯罪不同之点,在于认定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个“共同”特点:①各共犯人共同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但每个人量刑情节和适用法定刑可能不同;②如果各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一种行为,则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者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

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二人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①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②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片面共犯包括:①片面的共同实行;②片面的教唆;③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2)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3、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是指:①各共犯人实施了属于同于犯罪构成的行为;②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①共同作为;②共同不作为;③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①实行行为;②组织行为;③教唆行为;④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的

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分类标准

类别

以共同犯罪是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三类。

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原则上都是主犯,但也有例外(聚众犯罪中);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6条的规定处罚。

2、从犯

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7条的规定处罚。

3、胁从犯

概念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成立胁从犯的两种情形。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8条的规定处罚。

4、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授意、怂勇、劝说、利诱、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条件

①教唆对象合格;②必须有教唆行为;③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罪名的确定;间接教唆;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具有不到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将具有低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重点与难点

一、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名称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原因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过失

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无共同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和规定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

同时犯

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各自实施侵犯同一对象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以上的人并无犯意联络,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却无共同故意,于同时同地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构成同时犯,应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

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

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

事先无通谋的窝赃、包庇行为

指行为上虽有联系,但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应分别成立窝藏、包庇、销赃罪。但事先有通谋,则成立共犯。

法人犯罪

是指法人作为一个整体而实施的犯罪,其法人内部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故意犯与过失犯的行为联系

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连接或联系,因为其相互之间无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由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分别对其行为负责。如警察过失借枪给他人,他人故意杀人。

故意内容性质不一的共同行为

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因其缺乏相同的客体或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由行为人各自对其行为负责。如两人共同打伤税务人员,一人基于私仇,成立故意致人伤害罪;一人为抗拒纳税,成立抗税罪。


相关文章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五章第七节
刑法专题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六章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六章第四节
刑法专题六——共同犯罪
司考《宪法》易混淆知识点荟萃二
司考《宪法》易混淆知识点荟萃一
刑法专题七——单位犯罪
司法考试指导:累犯综述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