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3: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伤害罪。不作为杀人须对防止死亡结果有特定义务或责任的人才能构成。如被害人同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如行为人不计后果,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致人自杀时视主观故意。
刑法中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非法拘禁、收买被拐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强奸罪。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灌醉、宗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等都算。 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妇女最惨。正犯须满14周岁男子,但妇女可构成共犯。轮奸是强奸,奸淫幼女单独列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识别关键是主观上是否以奸淫为目的。
刑法中以强奸论处的:收买被拐卖;胁迫奸淫现役军妻;邪教。强奸罪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恶劣”
奸淫幼女罪。不满14周岁。不论手段、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采取既遂接触说。注与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的不同。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有殴打侮辱或致人伤亡(未用暴力),属结果加重犯。如用暴力,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以非法拘禁论。
绑架罪。勒索财物不是唯一要件。如政治要求。绑架或偷盗婴幼儿是手段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数罪并罚)。不论是否使用暴力,有别于非法拘禁罪。如在劫持他人过程中被捕获,只要证明其目的是勒索或作人质,仍构成绑架罪。
刑法专题之绑架罪
1、绑架罪的主观故意为勒索或其他不法利益。与非法拘禁罪不同(不论合法、非法债务)。
2、非法拘禁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如超期羁押)。
3、对“致被害人死亡”的理解:有直接因果关系;有过失,如殴打、折磨等;如释放后又致其死亡的,应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只须具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一个环节即构成本罪。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同于绑架罪。就在于后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构成强奸等罪,但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判处,不属数罪并罚。为阻止他人逃走、灭口致伤亡的,数罪并罚。如有下列情形,处10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⑴首要分子;⑵三人以上;⑶奸淫;⑷胁迫卖淫;⑸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绑架;⑹偷盗婴幼儿;⑺造成被拐卖人及其亲属伤亡;⑻卖往境外。如果⑷⑸项以勒索为目的,定绑架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有奸淫、非法拘禁、伤害行为的要数罪并罚。仅有收买情节,只处主犯。其他参与者,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聚众,否则构成妨碍公务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与者须使用暴力威胁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诬告、陷害罪。是典型之行为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只要国家机关接到诬告即为本罪即遂。要同举报失实相区分。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捏造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伪证罪提供的是与案件有关的虚假证明等事实。
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区别:诽谤罪是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而侮辱是通过暴力或言辞进行。诽谤罪和诬告陷害之区别在于,诬告罪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注意诽谤的认定:如果只捏造不传播,无意散播不构成本罪,但经要求纠正而拒不纠正,应视为诽谤。出版物中捏造事实,情节严重,也可定罪。
刑讯逼供罪。只限司法工作人员。如刑讯逼供致人伤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和暴力取证罪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是针对于被告。
侵犯通讯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针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批评人。
破坏选举罪。选举含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之选举。手段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等多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致人伤亡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因此自杀的,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之行为。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骗取手续而结婚之情况。所以事实婚姻在刑法上还是有意义的。四种例外情形:⑴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⑵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⑶因强迫、包办婚姻;⑷被拐卖后重婚。
破坏军婚罪。三种表现:(1)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2)与之同居;(3)与之长期通奸,情况恶劣,破坏军人家庭的。(仅一二次通奸不构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依强奸罪处罚。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同居,其配偶都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
虐待罪。注意同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区别在于行为漫长、多次之特点。
遗弃罪。典型不作为犯罪。须负特定义务。
拐骗儿童罪。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多为收养。否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抢劫非法财物一样构成本罪,未抢到财产,但致人伤亡,也按抢劫罪论处。以暴力取回自已钱财,不构成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8种加重情形:“交警持枪入户,抢劫金银灾物,多次巨大伤亡,何故?”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如杀人灭口、报复等);(4)持枪必须是真枪。
转化型抢劫罪
(1)限盗、骗、抢三罪,且数额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可: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
数额认定。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
一罪与数罪。抢劫后为灭口杀人的,或杀人后窃取财物,应数罪并罚。
转化型的注意点:限盗、抢、骗行为;目的限三种(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问题1:盗窃的数额认定?问2:盗窃只限公私财物,其他如公文、印章均不构成;问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后发生转化,不成立该罪(主要是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考虑);问4:预备阶段的转化?不含该阶段。
刑法专题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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