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1: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法律有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
3、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所必需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
2、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3、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分则划分各类罪的标准,而犯罪对象不是。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
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发不发生无所谓”的态度,即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根本不希望它发生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1、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产生在前;而犯罪目的是对犯罪行为定向,产生在后。
2、内容不尽一致,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同理,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如何理解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分别指,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即危害行为已经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包含了危害结果的产生可能;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即危害行为并未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必然性,但在该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原因,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我国刑法通常以必然因果关系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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