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关于本罪的主体问题,都是现役军人,要注意现役军人的范围一般怎么理解。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主体是军人,注意和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区别。

1.武器装备肇事罪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定本罪;

私自带枪外出,因玩弄造成走火或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注意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对象不含枪支弹药、爆炸物,若军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他财物,构成盗窃、抢夺罪。

和贪污罪的区别,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以贪污罪论处。

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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