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一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而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阻碍执行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方法。

2.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党员、高干子弟不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本罪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行为的广泛性。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诈骗论处。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一重罪处罚。

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印章为广义的,包括印形、印文,新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和证件不认为是犯罪。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以本罪处理。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限)和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


相关文章


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刑法笔记: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张伟仁V.贺卫方的背后:关于法律史的学术史
刑法笔记: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刑法笔记: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