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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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一、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

实际上指故意犯罪的结果,分为完成(既遂)和未遂(预备、未遂、中止)。

过失和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有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

二、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

预备行为不在刑法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行为。

盗枪杀人,对于盗窃枪支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若杀人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若杀人行为还未开始,只能定一个高度行为,盗窃枪支罪,以既遂论处,想杀人作为盗枪的动机来考虑,不需要再定故意杀人罪。

三、既遂

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

1、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

2、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脱逃罪,以逃离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环节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买的妇女,未卖出也既遂;绑架罪,行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开始勒索财物,仍属既遂;贩毒罪,买了尚未卖,既遂;奸淫幼女罪,接触说,不是强奸的插入说。

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4、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没有未遂。

如:教唆煽动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说明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预备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难点)

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可参见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例如,杀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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