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要点提示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2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理学
一、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特别注意:(☆☆)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2.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
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及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一共有五个特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且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法律属于人为形成的规范:
(2)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即国家);
(3)法律形成的两种基本方式(制定、认可):
(4)认可的两种情况:①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比、条文化;k承认
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未系统化、条文化。
2.普遍性(特别注意第第一层含义: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用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3.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和程序性(法律通程序保证实现)。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是一种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考试的重点在法的五个规范作用的对象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四法的价值:特别注意以下的话:
1.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利益:(☆☆☆)
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利益表达;二、利益平衡。在法治社会中法对利益加以调控,必须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4.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五.法的要素(☆☆☆)
l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的分类
对法学概念的分类.我们首先要把握分类的标准;其次把握所分的子类,不要将由不同
分类标准产生的子类相混淆,最后,要着重把握相应子类间的区别。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进行的划分。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②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根据规法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③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进
行的划分。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制性规则,如民法上人身权规则、宪法上基本权利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
2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产生基础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2)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
围大小进行的分类。
(3)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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