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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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结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从重;直接故意。

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声张,采用威胁方法使其忍辱从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利用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关系的,不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处罚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
第3款…………………猥亵儿童罪 同上

不满14岁;无论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定本罪,处死刑;如果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数罪并罚。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如果伤害或杀害的,数罪并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处罚;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又出卖的,按240条罪处罚;不阻碍其返回,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从重;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为本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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