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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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要件和责任
1、概念。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2、要件:
(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
①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某把学校电脑头回家后感到后悔,又主动将电脑放回原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不成立中止。再如,甲某盗窃他人钱财后,感到悔罪,又将被盗钱财、物品寄回给事主的。
②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或者放弃新一轮加害行为的,不是中止。例如,甲某正在用菜刀砍杀妻子乙某时,被邻居阻止,并夺下刀子。事后,在邻居的批评、指责下,随同邻居一起将乙某送医院抢救。乙某没有死亡。因为甲某故意杀人罪已经未遂,所以事后的参与抢救行为不认为是中止。
(2)自动性或自动有效性。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停止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因此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停止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而死亡,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缺乏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性。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仅仅消极地放弃犯罪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有效性,因此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停止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缺乏有效性,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张三没有主动采取阻止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而是自行离去。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妻没有中毒死亡的。张三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1)出于真诚的悔悟;(2)对被害人的怜悯;(3)受到别人的规劝;(4)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等。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的,是犯罪的撤退。因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危险性依然存在,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里所说的放弃犯罪意图,仅指行为人放弃正在准备或者实行的那个犯罪的意图。犯罪人将来是否又萌生其他的犯罪意图,不影响此次犯罪成立中止。
3、责任,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中止犯的种类:
1、根据中止发生的阶段,分实行阶段的中止和预备阶段的中止
(1)预备的中止,进行了犯罪预备,再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的。
(2)实行的中止。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自动放弃犯罪的。
2、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分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在未实行终了情况下,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即能有效成立中止
(2)积极中止,在实行终了情况下,积极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即能成立中止。
(三)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因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案例:甲某携匕首杀人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九、共同犯罪
一、 共同犯罪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为2人以上。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2、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犯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某购买毒品走私。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共犯。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甲某多次暗示,但乙某迟迟不敢动手。甲某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甲某抢得钱后与乙某扬长而去。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法院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2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犯认定
认定共犯,重点把握有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下列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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