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2)——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节 时效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法条】 《刑法》第99条。

【意思分解】
1追诉时效的期限有四种,即5年、10年、15年以及20年。其确定的标准是具体犯罪行为所 对应的的法定最高刑,即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2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这里“不满5年”应当不包括本数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 ”应当包括5年但不包括10年,但是要注意的是,第(三)项“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包括10 年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表明法定刑最高为15年以及在数罪并罚情形下,即使可判20年有期 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仍为15年而非20年。追诉时效为20年的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法条】 《刑法》第8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内容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是第87条规定的例外:第一,因经过刑 事诉讼程序,即公、检、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因被害人的控告,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即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其适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20年后若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注意《刑法》总则中共有四个地方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向最高司法机关报请核准:一 是死刑核准(第48条、50条);二是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63条);三是无期徒刑犯或者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够法定最低期限,但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假释的(第81条第1款);四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第87条)。其中前三种情况都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第四种情况则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重点法条】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意思分解】
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计算追诉时效的基本原则。 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因为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不存在既遂问题。
2连续犯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在连续犯的情况下,就 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在继续犯的情况下,就是指犯罪行为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断即在时效期限内再犯新罪的情况,此时前一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即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前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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