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第22~2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 ”,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3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 ,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4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 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 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97条。

【意思分解】
1注意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 固定)。
2主犯的几种形式: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本条第3款与第4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于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特别应注意的是“主犯”不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依照具体罪行 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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