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7)——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0: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 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 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57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有四种:
1单独适用,或者当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 这是一般形态。
2当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刑 期可达3年。
3当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刑期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从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5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 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 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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