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出题侧重点分析(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1: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法经济法部分科目的命题规律与出题侧重点,具体包括商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和破产法;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和环境法。

一、商法部分

首先通过表一看一下商法本文所涉科目在近几年律考、司考中的分值分布情况:

企业法和破产法是商法中的主要部分。这里的企业法是指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大企业法。以 2004 年为例,商法总分值 54 分,而企业法和破产法就占了 44 分,占到商法总分值的 81.5% 。而在企业法中,公司法又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公司法每年的分值比商法其他 9 门法律的总和还要多,例如 2004 年就占到商法总分值的 63% 。因此,考生朋友在复习商法过程中,在对商法中的全部内容进行全面复习的同时,由于复习时间的有限,在时间分配上应当更多地倾斜于分值高的科目。

在命题规律上,因各科法律性质的不同,其侧重点也不一样。

1. 公司法

作为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龙头老大,公司法的命题规律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公司法是商法中唯一一门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的科目。在第四卷中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题,这是它独有的特征。而且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分值大体相当,例如 2004 年,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 18 分,而案例分析题为 16 分。从公司法的考点看,由于它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所以公司法试题客观题主观化和主观题客观化的倾向特别明显。客观题基本上考查具体的法律条文,但都是以案例的方式出题,直来直去的叙述很少,所以这类客观题有主观化的色彩;而在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虽然以典型的主观方式出题,但落实到具体问题时,无一例外地紧扣法律条文作答,并不是让考生作纯理论的阐述,此即所谓的主观题客观化。所以,紧扣法律条文是公司法出题的最大特征。另外,公司法知识点多,涉及面广,所以历年来重复率并不高。但是仍有重点可循,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出资、股份等知识点考查率非常高。

2.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本身的人合性,权利义务的主观协议约定性,财产的非独立性和由这一系列因素导致的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近几年的命题都是围绕这些特点进行。合伙企业法没有主观题,都是在第三卷以客观题的方式命题,所以掌握重点法律条文并将各条文所体现的知识点进行有机整合,是把握命题规律的关键钥匙。

3. 个人独资企业法

该法分值一贯不高,内容比较简单,知识点也比较少。从过去已考过的考题来看,主要集中于出资人的责任,包括存续期间的责任和解散后对未清偿债务的责任等。另外也涉及到出资人与委托人、被聘用人的关系,他们相互之间约定的效力等。

4.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的三个法律在司法考试中一般为三分左右,即平均每个法律一分。从近几年的出题情况看,分值最多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年平均分值为 3 分,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最近 6 年只出了 2 分的题,外资企业法在最近 6 年中出了 7 分的题,但 2004 年出了 3 分。可见这三个法律出题的侧重点是“合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出题与公司法相结合的情况较多,这点应引起考生朋友注意。

5. 破产法

破产法在司法考试的商法复习中可以说是最令人头痛的一门法律,和海商法类似:内容庞杂,知识点多,但是每年的分值并不高,年均 1 分。估计在新的统一的破产法出台前,这种情况不会有太大改变。从这几年出题的规律看,破产法命题主要集中于破产债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破产清算的具体事务。

商法的上述部分的命题规律基本是这样的,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太大,大家掌握了历年的命题规律,就可以比较准确地预见今年的考试命题情况,从而进行有的放矢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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