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六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8: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共性问题
1、构成要件不同
1)数额犯(1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行为犯(1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危险犯(3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4)结果犯(4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
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
(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4)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处理:刑法149条
例:某私营企业生产化妆品,产品供不应求,于是就偷工减料,造成很多人皮肤受伤,而且销售金额达到50多万。重法优先,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具体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对象:一般的伪劣产品,不包括建筑产品(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2)数额: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到5万,查处货值金额达到15万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1元的假药售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若未卖出,则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不包括兽药)
两罪的区别:对象不同,假药和劣药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有毒、有害食品(如假酒)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区别
(2)是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
例:甲、乙均开饭馆,甲嫉妒乙的生意好,就在甲饭馆的面粉里投放毒药,导致去甲饭馆就餐的数人中毒。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求以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5.法律适用规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140条罪又构成141条--148条之罪,择重处罚。
一般特殊规定重于一般规定,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电器)罪,它们两者都比一般规定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牵扯到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择一重罪处罚,通常以本罪(重)定罪。
二、走私罪
(一)共性
1、本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2、对象:违禁品(没有数额限制)和普通货物物品
3、行为方式
(1)绕关;(2)瞒关;
(3)闯关;(4)变相走私,刑法154条。
①对象:减税、免税、保税物品
例:外资企业老板有两辆高级轿车,后用这两辆车抵债。那么此人构成走私罪。
(5)间接走私
① 明知是走私物品而直接从走私犯手中收购
②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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