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七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8: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有不忌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
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3.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灌酒致醉、神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刑法第241条2款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59条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注意: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并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构成强奸罪(还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而应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处以更重的刑罚。
2.奸淫幼女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手段、幼女或家长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并且既遂采取接触说,只要行为人是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即以本罪论。
处罚问题
强奸罪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同强奸罪区别于目的,本罪不以奸淫为目的。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典型的继续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罪区别的要点在于是不是故意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如拘禁过程中把小孩放在汽车后背箱中,小孩意外闷死,以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定合适。轻伤不是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既包含合法的债,又包含不合法的债,如赌债等)而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而不以绑架罪论。
第3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5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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