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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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

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国目前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 ★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 ★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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