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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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也就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各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国际协定和条约。

二、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到奴隶制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

封建制社会,法的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中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发展最完备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正式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权立法等。此外,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存在非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权威性的法学著作、正义、公平等原则、道德准则和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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