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0: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定义
经济法定义的几种表述:
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着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企业法说”。
4、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称之为“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说”,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含义:
1、体现国家利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干预;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范围;3、对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是否需要干预,取决于国家的需要;4、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和价值目标。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3、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3、市场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含义;2、阐明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四)社会分配关系。
1、社会分配关系的含义;2、阐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3、社会分配关系调控的内容和目标。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门,其重要性如何。
1、在现代社会,国家及其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将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乃至社会性、专业性调整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种或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不可逆转的现象。由此,法律部门划分具有决定意义的,已是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的差异,而不是决定法律调整手段差异的社会关系之抽象性质的不同。
2、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存续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中主观方面是主导性的。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间的隔阂被冲破,政府基于政权承担者的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提示出它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就水到渠成的问世了。
3、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如国家对生产、流通进行直接干预或介入,而不再仅对其作外部的行政管理,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如教育、卫生等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以至于国家法律按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订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对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就不妨称之为“法律部门”。也就是说,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某种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4、以往所谓法律部门的“独立”、“不独立”,是就法的调整手段是否单纯而言,既然修正了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这种区别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样,除了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外,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教育法、卫生法、军事法、婚姻家庭法等,都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法律部门。
二、确定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
(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三、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对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1、民法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系。民法作为私法和私法普通法,调整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所有权和物权关系、债权合同、财产继承关系等。凡公权力直接介入或直接体现国定意志的经济关系,均须由经济法和其他公私法相融合的法来调整,或者优先适用经济法,其次才适用民法。
2、商法是私法特别法,我国在传统上形成民商法合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志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3、在调整范围上,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结点,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商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来作具体调整。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关系关系,调整 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在作用方 面,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
(三)经济发与劳动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五)经济法与环保法、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六)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认识分歧。
(四)经济法体系与其它相关体系的区别
经济法规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原理体系,经济立法体系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实施体系,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经济法体系。
经济立法体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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