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精华(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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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相关行政机关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是监督管理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经营者、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与社会中介机构——检验认证机构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产品、产品标准、产品质量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产品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上述主体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4)产品缺陷造成了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
四、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包括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四个方面。详细内容见法律条文。
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两个方面。请见法律条文。
销售者的义务包括进货验收义务、妥善保管义务、正确使用产品标识的义务和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六、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承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例如:消费者甲、乙、丙在同一时间买了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牌的微波炉,甲购买后的2年内因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损害,损害发生之日,甲即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双方协商不成,甲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同样在购买后2年内因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损害,立即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双方未达成协议,过了3年,乙向法院起诉。丙在购买后第11年使用微波炉,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损害发生时立即向法院起诉。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甲、乙、丙谁享用胜诉权?请考生自己来寻找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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