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精华(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1: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的重点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的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这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种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产品进入或者资源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和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它有以下7种具体的表现: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他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它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这里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的名称等是指与通用的名称等具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种行为使被冒用名称或姓名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而被削弱。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如非环保产品加上环保标志,非绿色食品加上绿色食品标志等,或者乙地的产品冒充甲地的产品,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被冒用的经营者和其他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不是所有的佣金、回扣、折扣、介绍费都是商业贿赂,以帐外暗中给付的方式支付回扣就是商业贿赂,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帐是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既损害消费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他经营同类业务和相同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里需用注意的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规定了经营者不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不是所有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都属低价倾销,下列四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第一,销售鲜活商品;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拍卖商品。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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