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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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与行政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有:1、实体利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起诉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被告有应诉权,答辩权,在一审中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以及上诉权等。2、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举证权,辩论权,委托代理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查阅、补正厅审笔录的权利,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等。3、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胜诉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告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责任,履行生效的判决等。
行政诉讼的原告,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没有原告的发动,具体的诉讼无法形成。
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通常不能转移,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资格可以转移。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作出原告指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直接起诉的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被告有: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④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样,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代理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成立。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照代理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三类: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因亲权或监护权产生,法定代理为全权代理。2、指定代理人。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称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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