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估市场重新“洗牌”建立退出机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21 10:02: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停止了4年之久的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和变更受理工作,目前已经重新启动。不久前,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明确了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门槛,并建立了相关退出机制。81号文于今年7月1日施行后,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大门将重新开启,原持证机构也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命运。81号文引起了资产评估机构的高度关注。日前,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其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资格申请开闸,退出机制建立

  对于81号文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自1993年开始,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2004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有关部门暂停受理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和变更。现存的102家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持有机构,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证监会联合审批的,先后经历了脱钩改制、合并、分立等变革,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与实际严重脱节,给机构、客户以及监管部门带来一系列问题。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进行优胜劣汰,个别规模小、内部管理混乱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违法违规,成为证券评估市场的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准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81号文主要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规定了证券评估资格的撤回、撤销情形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等。

  满足七个条件准予申请资格

  有关负责人表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7个条件:(1)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出现三种情形撤回撤销资格

  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将被撤回或者撤销。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二是情况变化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7项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原持证机构可申请换发新证

  81号文印发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评估资格是否继续有效?有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后,其持有的许可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但根据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已经终止或者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的除外。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如继续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则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分设。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的,其证券评估资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有效。分设后,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各类机构,截至2008年12月31日,凡是不能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将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另外,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还就“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证券评估资格能否继承?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日常管理措施?”等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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