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简介药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8 19:44: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修改并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我局与国家人事部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文)。

1、修改原则依法修订的原则、统一管理的原则、扩大范围的原则、解决突出矛盾的原则和逐步过渡的原则。

2、重要修改内容(l)明确了执法主体。修改后的暂行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两部委共同颁发。

(2)扩大了执业范围。由原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扩大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3)确定执业药师的定义。即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4)统一了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三个区别: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卷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分别注册;执业药师分类执业。

(5)放宽了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条件。报考人员条件中的从事工作年限相对减少,标准自本科毕业后四年改为三年,大专毕业后六年改为五年,中专毕业后十年改为七年等。

(6)增加了“继续教育”章节。强调对执业药师注册后培训提高的必要性,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并作为再次注册时的依据。

(7)提出了奖励。在附则中“对在关键岗位上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这在当前还是必要的,有利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推行。

二、修订并发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们组织修订并发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中明确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上岗执业。

2.统一执业药师与执业中药师的注册管理。执业药师按执业类别注册,即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3.扩大执业药师的注册范围。执业范围为: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

4.解决了先有岗位才予以注册的问题。这次修订中明确只要符合条件,在执业范围之内就可注册,没有岗位限制(即:考试——取得资格——注册——上岗)。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如果在科研、教育等单位取得资格的,可流动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即可注册。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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