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发展路线图药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8 1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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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的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正在制订之中。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明确提出: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制订工作,离颁布之日不到20天的时间。
  1994年3月15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两批共计1000多名执业药师。
  由此开始,首先在我国西药领域拉开了执业药师管理的序幕。
  1995年7月5日,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434名执业中药师。
  由此开始,在我国中西药领域都展开了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1995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996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4至1998年这段时间,可以说是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起步阶段。此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只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施行;执业药师的作用、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和广泛的重视,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一度不高,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缓慢。然而,这一阶段却为以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1998年8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揭开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新的篇章。
  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以人发[1999]34号文件联合颁布了修订过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制度上使执业药师管理覆盖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
  随后依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继修订发布了相配套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继1996年制定的高级职称药学人员双科考试政策之后,1999年开始实行了合理下调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考试周期改为两年等政策。在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政策更趋于科学、合理,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
  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开始加快。
  1999年10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试点方案出台,试点工作启动,深圳、无锡、棉阳三个地区和广州、南京、北京、哈尔滨等地的部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向业内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信号:世界通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模式即将在中国推行,在药品分类管理、分类销售过程中,必须有执业药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至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真正产生。
  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进一步加快。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将执业药师作为药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重要条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了执业药师在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业务中的职责。此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也都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至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进一步加大。
  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又进一步加快。
  2001年8月,制订实施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2005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提出了加速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的措施。因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又进一步加大。
  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仍保持较高的速度。
  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要条件之一。执业药师的作用和地位第一次在法规中得到承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更进一步加大。
  同时,2001年7月出台的在2002年度对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一次性单科考试的政策受到医疗卫生领域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大大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积极性。
  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出现了一个大幅度的增长。
  2003年2月,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预计在2005年颁布施行。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并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草案。草案刚性规定了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服务业务,同时,提出了在此法颁布前在严格条件的前提下认定一批执业药师的立法思路。
  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其“利多”消息就已经对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根据2003年参考执业药师人数预测,2003年将有3万人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003年和2004年,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仍保持较高的速度。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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