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纲2006年度海关总署第151号令三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9 21:06: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五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不构成货物的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和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四)工具、模具和模子;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和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脂、化合材料和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地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十六条 原产于智利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以送展时的状态已经在展览期间或者预定在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

  (二)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

  (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展销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展览范围。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并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智利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所用文字应当为英文,并且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仅对应一份《报关单》。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货物出口前签发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二)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

  (三)进口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

  进口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开具的,该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备注”栏内应当注明智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该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应当为中国境内收货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货物经过香港或者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加注“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书。

  申报货物为展览货物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在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及地点,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交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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