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知识点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八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9 21:16: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运货物保险
一、风险和损失(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
⑧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④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②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情况自行选择投保的险别。
1.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from 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 With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s)。这三种基本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其保险责任的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
2.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也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恶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2)特殊附加险
在特殊附加险中,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水面风险。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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