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一)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30 16:03: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资料01
  国际结算单证讲课(1)
绪论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入世后,中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与国际经济逐渐融为一体。大批的外向型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赢得一席地位,就必须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长达三十余年的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制度”将不复存在了;同时,我国对国际社会“入世”承诺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2004年7月新版《外贸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了。也就是说,个人做外贸合法了,任何自然人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涉足进出口业务。外贸经营市场化的这一举措,使得内地企业从此不再受所有制等形式的束缚,生产、销售、价格都将由市场决定。就外贸体制改革而言,我国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而翻开了全新的一页。
还有,发达国家从今年元月开始,已经履行承诺,不再使用“进口配额”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其市场,任何出口企业都可以尽其所能发挥潜力。毫无疑问,破除藩篱后的中国纺织品出口,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从事外贸经营业务,需要大批外贸单证人才。这一形势,为国际商务单证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本书是《国际贸易理论》、《国际结算》等课程的延伸,注重学生外贸单据制作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解能力。众所周知,外贸单证是对外贸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从外贸合同履行到收汇、结汇的全过程。因此,正确、及时、完整地缮制各项单据,是进出口业务顺利收汇的前提条件,也是本课程的宗旨之一.
一、外贸业务中的单证工作
当前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等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需求。因此,多数进出口贸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转移和传递的,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清算国际间贸易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成.
由此,银行国际结算品种逐渐增多,方式不断发展和创新。选择结算品种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和融资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和银行的服务范围等因素。尽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多数是通过单证的转移来实现的.
所谓单证,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单据与证书,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据与证书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报关、结汇等。就出口业务而言,出口单证是出口货物推定交付的证明,是结算的工具。即卖方必须按时向买方提供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思考与练习
1、 简述外贸业务中“单证”工作的意义及特点。
2、 什么叫做“单证”?
第一章、信用证结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一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二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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