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审批机关和检疫审批的范围报检员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30 16: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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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批范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下列进境物:
  1.《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中所列禁止进境物。包括:
  (1)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2. 进境粮。包括食用的、工业用的、饲料用的、榨油用的各类粮谷类、豆类粮食。具体包括:小麦、玉米、大麦、燕麦、大豆、稻谷、大米、高粱、荞麦、麦芽、番薯、木薯、木薯干、谷糠、黍、粟、马铃薯、面粉、麦麸、木豆、刀豆、鹰嘴豆、扁豆、香豌豆、兵豆、羽扇豆、驴豆、菜豆、绿豆、赤豆、豌豆、蚕豆、豇豆、眉豆、豆粕、其他粮谷类和豆类粮食。
  3. 工业原料用土。包括陶土、高岭土、粘土和膨润土,以及瓷土、耐火粘土、膨化土、硅藻土、白土、红土等10个品种的工业原料用土。4. 进境烟叶。5. 贸易性进境的水果、茄科蔬菜。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的进境物包括: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
  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委员会(局)的审批范围
  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境物和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的审批。根据农业部1993年印发的《国外引种检验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前者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单位引种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引种的检疫审批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办理。其负责审批的范围包括:从境外引进的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的种子、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
  三、国家林业局林业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属林业保护站的审批范围  
  国家林业局林业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属林业保护站负责引进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苗(包括日本进口的樱花)的检疫审批,前者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单位引种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引种的检疫审批则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负责。
  国家林业局林业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属林业保护站负责引进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苗(包括日本进口的樱花)的检疫审批,前者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单位引种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引种的检疫审批则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负责。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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