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审批的依据和范围报检员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30 16: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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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法》第10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28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植物检疫条例》中的第12条亦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几条规定,是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于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7年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又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见附录)。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从而与《禁止进境物名录》共同构成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具体规定。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机关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来确定的。《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9条明确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直属局)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本条规定一方面确定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机关,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检疫审批机关的相应的检疫审批范围。
  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具体来讲,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或通过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均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也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前一种情况的审批就是习惯上所讲的审批,也叫一般审批;后一种情况的审批则称之为特许审批。
  根据农业部、林业局(原林业部)和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行规定,具有审批权的机关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及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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