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研习会”第一次论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4: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天讨论的题目“无权处分”出自于我的建议。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出这个题目。无权处分是民法学上非常复杂非常重要的问题。王泽鉴先生称之为“民法学上的精灵”,这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这个论题在民法上的重要性。因为无权处分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合同法,还涉及到物权法,侵权法,甚至包括债法的很多问题。而我国合同法对无权处分的现有规定又留下了很多遗憾。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比原来对于无权处分简单地宣告无效的做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51条没有解决好在我国合同法包括未来物权法在没有采纳物权理论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无权处分效力问题。当然51条规定得比较简练,也是希望将来物权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在合同法分则中对无权处分也多有条文涉及,但分则总体把握了这样一个方向,无权处分从世界各国规定看来是朝着尽可能使之有效,通过违约责任解决的途径发展。所以分则上如买卖、租赁条款,技术合同等都努力地借鉴、适应无权处分的发展趋势,尽可能使之有效,用违约责任解决。这就涉及总则与分则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也是合同法留下的遗憾,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所以这个题目首先是涉及到合同法中重大疑难问题,同时因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系,因此也是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且无权处分也可能构成侵权,我们在物权法之后还要制定侵权法,在侵权法上也会涉及无权处分问题。因此我认为这一问题是很重要的,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拿出一定的成果。我们的题目在网上公布之后,收到了30多篇论文,有些论文写得有新意,进行了很好的研究。

我们民商法研究中心支持民法研习会有几个目的。首先是要进一步繁荣、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民法理论深入地研究和思考,真正为国家立法提出建设性建议,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近几年民法学研究是很繁荣的,但是还需进一步推动,特别在人大,在博士生、研究生中,还需要进一步浓厚学术空气。我个人希望每个人不仅仅参与学术活动,还要花很大精力用于思考民法学的每一个疑难问题,不断地进行交锋,在交锋中碰撞出新的火花。我个人参与立法体会最深的是,立法确实要以研究为前导,凡研究做得很好,最终会对立法起到重要参考价值的作用。相反一些法律条文的不协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就需要我们的学者,尤其是年轻学者真正投身于民法研究工作之中,为国家立法献计献策,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功德无量的。第二个目的是要通过举办这一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加强各校师生学术的往来,从而增强友谊,也希望由此推出成果,推出新人。这次活动我看到不仅有人大的学生,还有外校的同学来参加,我想这确实起到了相互交流,促进切磋的作用,也为大家提供了增强友谊的机会,我想在学术上不要有任何门户之见。我希望我们的民法研究中心有越来越多外校师生的参与,这种支持与关心对学术也是非常有益的。

这次我们收到30多篇论文,我们会促成其中优秀文章的发表,也希望能够编辑成书出版,如果每一次的研讨会都有一部作品产生,坚持数年,我们就可以推出多本有关民法学重大疑难问题讨论的论著,不仅对中国民法学是重大贡献,而且可以向世人展现年轻一代民法学者的智慧和努力。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成功!

主持人: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龙翼飞教授致辞。

龙翼飞:非常高兴参加本次研讨会,在此我想表达自己的几点心情。

第一点,民法研习会现在所进行的活动和未来所代表的方向将体现中国民法学界新生力量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中国民法学发展,对民商事法律制度建设起到的重要贡献,这是予以肯定。在此,我要向所有为了中国民法学繁荣而努力奋斗的学者们表示我衷心的祝愿。

这一研习会是跨校的活动,不仅有人大,还有北大、政法、社科院的同学参与。这一多边学术交流活动也是学术发展的保障,因为学术繁荣需要多家之言参与。所以我的第二点心情就是要向所有来参加会议的同学表示祝愿。

第三点,我看到许多同学抱着极大热情参与到研习会,提交了论文,许多论文的创新之处也是值得教师吸取的。对于无权处分本身,是一个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甚至继承法的问题,这是一个难高系数很高的论题,但同学们能够知难而上,具有极大的学术勇气,这一学术勇气正是学术进步的巨大动力。我对这一学术勇气表示钦佩和赞赏。我认为,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应以科研带动学习,而不像本科生那样从零做起,以这样一个难题向研究生提出高标准要求,带动研究 生阶段的科研活动,也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四点,无权处分既然是涵盖多个领域的问题,想在一次研讨上就讨论得非常透彻,我想这是一个期望,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在不断深入的,今天的讨论中只是一个契机,也只能作为阶段性的成果。我希望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将会推动司法活动的加强。

最后再次祝愿本次研讨会成功举办!

主持人: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致辞。

杨立新:很高兴看到这么多同学来参加本次民法研习会。研习会这个形式非常好,这么多的博士生,研究生聚集在一起对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我想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立法起到一定作用,更重要的是还要对司法活动起到推动作用。理论的研究是很重要的,理论研究得不清楚,我们的司法活动也就不清楚。那么比如在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就吸收了学理研究的成果,因而制定得此较好。这是一个例子。

此外研讨会这个形式好就好在它团结了各校师生,促进了大家的交流。我们民商法研究中心对这个活动是非常支持的,愿意为大家的交流与往来提供方便。我们更希望能把大家的研究成果宣传出去,展示研讨会所带来的丰富成果。中心正在筹划《民商法前沿》这一刊物,估计到下半年就可以推出,欢迎大家向我编辑部投稿,我们会积极促成优秀作品的发表,推动学术研究的繁荣。

主持人:下面,请张谷博士主持今天上午的研讨。

张谷:作为今天上午会议的主持人,我想申明两点讨论的规则。

第一,我们的讨论应当坚持学术的标准。讨论无论成果如何,立法是否采纳,只要是学术的,只要是合理的,我相信百年之后也会有人对其作出肯定。学术产品要通过市场推出精品,通过市场筛选评价,所以我希望我们改变拼道理的标准,通过相互批评产生精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即使是门户之见,也应支持。因为这种讨论/评论,只要是学术的,就应该有容忍的空间。所以学术的批评也不应影响到人际关系。
另外,每位同学的主题发言限时10分钟,然后是各位自由提问,请提名的同学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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