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民法重点法条的复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5: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考试的最大命题特点是因法设题、因法解题。民法81%以上的题目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法条规定。《2005年司法考试必读法规汇编》有一万多个法条,其中民法包括8部法律和12个司法解释。有效的复习民法必考和重点法条,可以使广大的考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因为法条可以高度浓缩考点,所以在“大海中捞针”求得就是有考点的法条。本文从复习方法论的角度提出民法法条复习战略。
一、法条的减法,即不会考的法条和只需要简单学习的法条。
1、法条规定地太抽象、太概括、太原则,没有可考性。典型是法律的第一条立法目的。又如,《继承法》中提到的若干基本原则。
2、缺少考点的法条,如在《商经法》中的法律责任,罚多少钱或处罚多少天,与考试没关系。又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五个法规总计200多个法条,从司法考试的角度仅限各种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因为这五个法规原则属于民法中的物权法。再如法律的生效时间。
3、属于常识性的法条,不要求大家掌握。如《合同法》分则的299个条文需要认真学习的不到四分之一,其他的四分之三就不重要了,可能个别也重要,但作为常识你不需要看,也做不错题。又如《婚姻法》、《继承法》的绝大多数条文和民众对婚姻、继承关系的认识相一致,如夫妻财产、法定继承的顺序、遗嘱的形式、继承的顺序等。
4、一个法条自成一体,一个法条规定一种制度,与其他法条没有任何联系,可能它本身有丰富的内容,我们需要掌握,但是很简单的。如《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分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卷卷三第58题、2003年司法考试卷卷三第3题、2003年司法考试卷卷三第5题,分别考察了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恶意磋商”、“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两种责任的过程要件。
二、法条的加法,需要综合体系化掌握的法条,就是一个法条需要多花时间反复复习,掌握它的外延、内涵,通过反复做历年真题和模拟题,熟悉这个条文所涉及的全部考点内容。
1、本身有误的法条。法条本身错误,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如《担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即: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应该按照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清偿,只有顺序相同时,才按比例清偿。而《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即: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并非是《担保法》第54条第2项中所规定的按照生效时间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时,才按比例清偿。如《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被《合同法》第80—90条代替;又如《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2款撤消权行使的起算点被《合同法》第55条代替;第128条赠与合同的性质被《合同法》第185条修正为诺成合同。
2、条文不完整,需要学习其他法条补充完整。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规定堆放物致人损害的适用公平原则。从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项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确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才适用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的公平责任,依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如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所有权的移转依交付,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交付的种类,不需要看现实交付,但花时间要看各种特殊的交付。2004年卷三第10题考查了简易交付,2003年卷三第87题考查了物权凭证仓单的交付,2002年卷四第五大题第1、4问考查了拟制交付与物权变动。
3、但书条款。司法考试不看重一般性的知识点考查,而着重通过考查例外情况、特殊情况,来考查对所有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在这种背景下,条文中含有“但是”字样的内容一定要成为重要复习的法条。如侵权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2—127条及第133条,侵权的免责事由是重要的考点。又如《合同法》委托合同第400条规定了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具有“枢纽”地位的法条。“枢纽”是指承上启下、大多作为背景知识存在的法条。如做所有保证的题目,一般会涉及保证的方式,即《担保法》第17、18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如做所有涉及抵押的题目,一般会涉及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和自愿办理登记的财产,即《担保法》第41、42、43条规定。
正确对待法条,可以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做到“事半功倍”。考试是对人生的一种考验,让我们一起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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