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3: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3条。

【意思分解】
关于表演者的权利,应掌握:
1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报酬。
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文章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五)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一)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6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7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八)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