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3: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著作权

【重点法条】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
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9条。

【意思分解】
1著作权人
依《著作权法》第9条,著作权人是作者的上位概念,著作权人除包括作者外,还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在作者死亡(作者为公民)或终止(作者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或移转的。这样,继承人或承受人就成为了享有著作权的人。如甲死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甲的继承人享有。
另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赠与、遗赠和转让,此时亦会引发作者与著作权人并不统一的现象。当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
2作者
(1)成为作者的条件很严格,也很简单,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行为均不视为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
 ①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
 ②提供咨询意见;
 ③提供物质条件;
 ④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①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②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③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4)作者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2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26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3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0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