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
2主张成立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其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如主动逃逗动物而致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免责。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如狼狗的主人驱使狼狗去咬行人,则应成立一般侵权责任甚至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

【不要混淆】
1饲养的动物既包括家养的畜禽,也包括动物园的观赏动物、马戏团的表演动物、向游人开放的野生动物园的野生动物等。
2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非动物所有人,当然许多场合下所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可能是同一人。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48条。

【意思分解】
1第130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应注意:
(1)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①主体上,存在两个以上的加害人;②行为上,数个加害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致损原因,学理上称之为行为的共同性;③结果上,数人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
其中,所谓行为的共同性,应具备两个要素:
其一,行为的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彼此结合的关系。
其二,行为的主观方面,各加害人之间存在着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
(2)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注意《民通意见》第148条,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三种情形。
①一般情形下,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成立共同侵权,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③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成立共同侵权,但教唆、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
2第131条确立了混合过错规则。混合过错情形下,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3共同侵权行为依行为形态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前述《民通意见》第148条实际上讲述的是共同加害行为。至于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同时实施相同的危险行为,但引致发生了一个损害结果,但无从判定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所致,故法律上推定为各行为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如:甲、乙二人各携同一款式猎枪外出打猎,突然看到前面有一野兔身影,遂同时举枪射击,那身影应声倒地,甲、乙二人上前一看,原是一割草老人中弹倒地,身上仅中一弹,但无从辨明甲、乙二人到底是哪一个人射击行为击中。这里,甲、乙二人即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对中弹老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共同危险行为严格区别于“事先无通谋的数人侵权行为”。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的行为,以上行为基于偶然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促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各行为人之间不成立共同侵权,应分别按其各自的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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