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32条。

【意思分解】
1无因管理之债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但下列事项不在此列:①违法事项;②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③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④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⑤不作为事项。
同时,事务是指他人的事务,故将自己事务误当作他人事务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义务。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不要混淆】
1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就本人债务产生而言,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产生而言,为事实行为。
2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抚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39~141、149~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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