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97~103条。

【意思分解】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考生可参考《民通意见》第97~103条,了解一下各种情形下的具体相邻关系的内容。   

【不要混淆】
相邻关系在以下几方面区别于地役权:
1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的物权。
3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重点法条】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92~93、106条;《合同法》第42~43条。

【意思分解】
1债的本质是信用,具有以下特征:
(1)是请求权;
(2)标的是行为;
(3)是相对权、对人权;
(4)效力上具有相对性;
(5)债的种类具有任意性;
(6)债与债之间具有平等性;
(7)有期限性。

2特别要掌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效力的差异: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则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即在连带之债中,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
简而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而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
【不要混淆】
1单一之债的概念不同于简单之债。后者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也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在履行前必定要将其特定化成为简单之债。特定方式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称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关于选择权,应注意:
(1)当事人可明确约定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
(2)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
(3)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选择权的,归债的对方当事人行使。
2除了以上分类外,考生还应了解债的其他分类及其分类意义: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3)货币之债与非货币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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