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88~92、177条;《合同法》第230条;《民通意见》第118条;《公司法》第35条;《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意思分解】
共有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应着重掌握如下几点:
1按份共有制度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在于: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份额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并无时间限制。
(3)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如果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受让人为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得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2共同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也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理解其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依我国法,这种共同关系包括:
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②家庭财产共有关系;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民通意见》第177条);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有人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处理;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民通意见》第89条)。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作为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十分重要。我国法未明确确认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一直是承认该制度的,《民通意见》第89条也间接涉及到了该制度,历届试题也多有相关考查。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特别注意要件之四,依此,不法处分人处分盗赃物、拾得物、漂流物、遗失的失散动物等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1)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财产;
(2)不法处分人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4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注意《民通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为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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