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5、27、29、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7~168条。

【意思分解】
宣告死亡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详细掌握。
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
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4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是司法考试热点和难点。其法律后果包哩:
(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
(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
(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
(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
(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不要混淆】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41~42、45、138条。

【意思分解】
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
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
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家庭经营的;
(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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