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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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28~30条。

【意思分解】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个新的制度,应予重视:
1适用情形有四(第46条)。
2请求权人与责任人为谁。
3请求的条件: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2)如判决不准离婚,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4责任性质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
5请求方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第(2)项情形下,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

【意思分解】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与民法中的“监护”制度联系密切,应予掌握。
1注意抚养归谁的确立原则:哺乳期内与期后之不同。
2抚养费的范围与诉讼问题解决。
3探望权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权;
(2)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3)第(1)项的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单独就探望权起诉,应予受理;
(5)中止探望权:
 ①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
 ②确需中止的,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
 ③中止事由消失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之行使。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意思分解】
了解以上两个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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