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5: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同样的沉默行为对于二者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这是司法考试难点,应予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意思分解】 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主要内容是: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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