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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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讲解】 留置的特点: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但是,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面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其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债权人善意占有债务人提交的他人财产,也可成立留置权。
②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③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
④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讲解】
1.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四点:
①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②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③留置物的使用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第二,为保管上的需要,于必要范围内留置权人有权使用留置物。
④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2.要注意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①留置留置物的权利。留置权人应规定债务履行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前,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仅在于占有,不能处分。这个期限一般是两个月。
②在宽限期届满后,留置权人方能对留置物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讲解】 司法解释中第115-122条以及以上三条关于定金的规定都很重要。《合同法》第116条也是定金的问题,大家结合来看。定金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定金的种类:订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在成约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定金未交付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的性质是一种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存,只能选择一种适用。
2.定金的效力:
①证明主合同的成立;
②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预先给付;
③定金罚则。要注意其主要效力在于定金罚则上。
3.定金罚则的适用。简单来说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要注意两点:
①如果主张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要其支付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其返还定金。
②如果只是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按比例适用,定金可按比例返还。例如:100万元货物,10万元订金,如果只履行40万元货物,那么剩下60万元没有履行的,适用定金法则,即6万元的定金要双倍返还,即12万元。
4.适用定金罚则需三个条件:
①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认定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②主合同须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③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5.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即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的规定很特殊,要记住: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大家一定不要混淆。这主要体现在:
①定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即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②交付定金的协议为从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依协议应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定金时,其并不违约(违反主合同),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其交付;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就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交付预付款的约定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依约应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交付时,其行为构成违约;
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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