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洋人”越洋起诉离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43: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K递交的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的起诉状。近日,该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涉外离婚纠纷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K的国籍系美利坚合众国,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起诉状表明,K与其美国妻子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K到重庆工作、居住,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任务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渝中区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K的起诉予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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