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指导:侵权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7: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涉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在司法考试中,本讲的内容大致占5—7分,应为考试之重点。本讲的重点内容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实例演练

1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遗产。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

A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由丙赔偿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

D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偿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儿子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因甲死亡,且未留下遗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据查,该农民只被击中一枪,刘任二人的猎枪为同一型号,无法辨别是谁的枪击中了农民。若你是该农民聘请的律师,以下认定错误的有哪些?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刘、任二人不承担责任

B刘、任二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刘某、任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应由林业局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刘某与任某的行为导致农民的受害,且刘某与任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由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问题。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

(2)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对此,应特别掌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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