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物权、担保篇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复习备战对策

  按照上述物权法、担保法的命题特点,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部分复习的对策,以尽可能将复习工作变得高效。

(一)需要牢固把握本部分的常考知识点,做到谙熟于心。根据长期统计,下述各个知识点是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

  1、物权法部分

  首先要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结合权利的分类,对物权是财产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效力优先性、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等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作出准确理解记忆。

  其次,需要掌握物权客体,即物。对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能够准确判定。

  再次,对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宏观把握,并且了解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对物权法体系有宏观把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及公有、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等,对组成体系的各部分关系有清晰把握。

  2、所有权部分

  对所有权的考察,基本分成两种情况。

  首先,在具体案例情景中往往会出现买卖合同或者其他类型合同中所有权相关问题。此部分知识点基本上在《合同法》相关知识点中作出交待,此不赘述。

  其次,对所有权本身的考察,重点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丧失。在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最常考察的是善意取得、添附及先占。其中,善意取得制度基本上是每年必考的,必须熟练掌握其构成要件、例外情况、与无权处分之间的关系等。添附中的加工也是常考知识点。先占必须与无主物的前提联系,也在近几年的考题中出现。

  此外,考题中还经常涉及到所有权的特殊情况,即相邻关系问题。该问题主要把握两方面内容,第一是相邻关系的种类,能够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出区分;第二是明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能快速得到答案。

  3、共有部分

  共有实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司法考试中常考知识点包括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区分两种共有形态、了解共同共有的种类、对按份共有份额的处分、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4、用益物权部分

  对用益物权的考察,主要是集中在知识点识记方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考察通常结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考察也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考察。对典权的考察主要是依据学说进行,因为尽管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典权的批复性司法文件,但毕竟是五十年代作出的批复,现行对典权的知识点掌握主要来自学说。

  以上四部分内容,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会有纲领性规定,但在司考试题中,往往会出现知识点识记类型的考题,需要参照理论知识答题,因为法条规定过分简单,无法通过法条直接获得答案。

  5、担保物权部分

  对担保物权的掌握主要是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当然,对保证和定金两种债的担保方式并不属于担保物权的内容,但根据《担保法》立法体例,在此一并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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